如何构建有效的公司治理结构,以应对股东失联或不履行义务对公司运营造成的困境?
1. 股东失联的法定处理程序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第四十条 股东未出席股东会且未委托他人表决的,视为放弃表决权,但不得影响股东会合法召开及决议效力。
2. 不履行法定出资义务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若干问题的规定(三)》第十七条 公司有权发出书面催缴通知,限制直至解除其股东资格,并追究其违约责任。
3. 不履行其他义务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第二十条 公司有权要求股东适当履行义务,不得滥用股东权利,因不恰当履行义务或滥用股东权利给公司和债权人造成损失的应予赔偿。
(一)优化章程条款,明确股东失联的认定与应对
1. 定义“失联”标准
在章程中规定股东失联的认定条件(如连续*次未参与股东会且未书面说明理由或无法通过预留联系方式取得联系超过*日),并明确公司可通过公告、邮寄等方式履行通知义务。
2. 设置应急决策机制
授权董事会在股东失联导致决策僵局时,经监事会或独立董事同意后,代行部分股东会职权(如日常经营决策),但需限定权限范围及期限,避免权力滥用。
(二)建立股东不作为的治理替代方案
1. 强制委托表决机制
章程可约定股东连续*次无故不参与股东会表决的,视为自动委托董事会或独立董事代为行使表决权,直至其恢复正常履职。
2. 股权强制转让或回购条款
针对长期不作为的股东,章程可设定股权回购触发条件(如失联满*日),明确回购价格计算方式(如净资产评估值折价一定比例),并由其他股东或公司优先受让。
(三)强化监督与责任追究机制
1. 监事会动态监控
要求监事会定期核查股东履职情况,对失联或不作为股东发起风险预警,并提议启动应急程序。
2. 高管连带责任约定
在章程中规定,若因董事、高管未及时启动应急机制导致公司损失,相关责任人需承担赔偿责任,并纳入绩效考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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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转载自法治遂宁公众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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