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公司治理中,股东会与董事会职权边界模糊、决策流程冗长等问题易引发治理僵局。如何科学划分股东会和董事会的职权,并建立有效协作机制,实现公司治理的制衡与高效决策?
1. 股东会法定职权范围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第五十九条明确股东会的职权范围,包括修改公司章程、对公司合并、分立、解散、清算或者变更公司形式作出决议等。
2. 董事会法定职权边界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第六十七条赋予董事会执行股东会决议、制定经营计划、决定内部管理机构设置等日常经营管理权,但不得越权处置股东大会专属事项。公司章程对董事会职权的限制不得对抗善意相对人。
3. 越权决策的法律后果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第二十五条、第二十六条规定,股东大会或董事会决议内容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无效;程序违反章程或内容显失公平的,股东可请求法院撤销。
(一)公司章程的精细化设计
1. 决策权限清单
在章程中采用“正面列举+兜底条款”明确股东会专属权限,董事会权限及需双方联动的例外情形。
设定“金额+事项”双重标准。
2. 授权与备案机制
股东会可将部分决策权授予董事会,但需限定授权期限与金额上限,并规定董事会须每季度向股东大会备案决策结果。
(二)建立双向协作机制
1. 联席会议制度
针对跨层级决策事项,由股东会代表与董事会成员组成联席会议,实行“股东会一票否决权+董事会专业建议权”的混合决策模式。
2. 信息共享平台
董事会可通过数字化系统实时向股东披露经营数据、风险报告,股东有权就异常数据发起质询并要求董事会限期答复。
(三)监督与制衡机制
1. 独立董事双重监督
独立董事需对董事会决策是否符合股东会授权出具专项意见,并有权列席股东会说明风险。
2. 审计问责制度
年度审计时重点核查职权履行合规性,对越权决策导致的损失,追究相关董事民事赔偿责任,并扣减其绩效薪酬。
主办单位:市委依法治市办、市司法局
协办单位:广东广和(遂宁)律师事务所
如何通过建立科学的激励与约束机制,实现股东与管理层、员工之间的利益平衡与协同发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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